罪犯熊定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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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45: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5号

 

  罪犯熊定坤,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湘062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定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定坤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6月、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一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3次,并余4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曾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定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熊定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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