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4号
罪犯熊文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江苏省江阴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广西省柳州市柳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7)湘3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文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湘刑终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2019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文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至4月、6至10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分10分;2023年1至5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3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文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熊文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