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胥检保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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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47: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2号

 

  罪犯胥检保,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湘062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胥检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2018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6月9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胥检保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8月、12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该犯有两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11月1日动手打他犯,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1月30日在监舍内私藏数据线,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5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规扣分,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有吸毒史,考核期内有违规行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胥检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胥检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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