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高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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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48: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6号

 

  罪犯徐高星,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高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2017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0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高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扣30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21年5月4日上午11时许,罪犯刘丰和徐高星因生产问题发生争吵,刘丰动手打徐高星。被执勤警察及他犯制止。执勤警察询问起因时,徐高星骂刘丰,被执勤警察喝止,扣奖励分30分。2021年6月6日,罪犯徐高星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奖励分30分。自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4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7次,并余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徐高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有两次汇款共计2700元,月均消费仅270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罚金2000元。鉴于该犯系运输毒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高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徐高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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