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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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50: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9号

 

  罪犯徐敏,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湘061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06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2019年7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9月和2023年2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77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26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徐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徐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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