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3号
罪犯徐明德,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湘06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9年12月14日止,2019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明德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1年、2022年度的改造中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考核分10分;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2月至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二级,2022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分10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5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12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2023年5月至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10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3年7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获考核分1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2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21年、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徐明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