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桥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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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54: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4号

 

  罪犯徐桥贵,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桥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徐桥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浦苏会、黄燕飞、黄光楷、黄光涛、黄照如、孙小珍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赔偿的12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12年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执字13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32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36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5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桥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二次扣考核分30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21年4月30日,该犯与罪犯曾祥军在烤房由于材料放置起争执,打架。该犯先动手,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考核分40分;2021年11月25日晚8点45分左右晚点名时,该犯与其他罪犯发生争执,不听从警察指挥,被扣考核分40分。自2022年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好转,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61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4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徐桥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但自2022年以来有明显好转,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无接见无汇款,月均消费仅181元,低于最低消费200元。鉴于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判处死缓,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桥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徐桥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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