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新明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55: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6号

 

  罪犯徐新明,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新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2021年7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新明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2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强奸未成年人,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又因该犯系老年犯,根据湘高法【2023】53号文件,对其减刑从宽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新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徐新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