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海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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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6:58: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0号


  罪犯许海良,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海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本次缴纳7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许海良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海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3类2级,2023年4月至5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16分。2023年6月至7月劳动能力定级为3类1级,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2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许海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海良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许海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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