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8号
罪犯许华东,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华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次缴纳5000元)。被告人许华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湘06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2017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华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二次扣考核分30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17年9月劳动生产中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差40%,被扣劳动改造考核分30分;2018年6月1至8日,该犯拒绝参加监狱组织的广播体操活动,被扣监管改造分35分。自2019年以来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明显进步,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9次,并余59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许华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华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许华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