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良特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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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00: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6号

 

  罪犯许良特,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7年11月9日,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09年10月19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良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许良特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已履行)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6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兰丰月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良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4月30日,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4月,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改造表现较好,上述每月劳动改造分加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良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许良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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