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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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01: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6号

 

  罪犯许洒,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7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二万元)。被告人许洒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洒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3月至7月、9月至12月、2023年1月劳动定级为1类4级、1类3级,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74分,该犯2023年4月劳动定级为3类1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2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许洒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洒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许洒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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