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3号
罪犯严孔泽,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湘0602刑初3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孔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湘06刑终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2017年8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2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孔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一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劳动奖分12分;2022年3、6、7、9、10、2023年4、5、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获劳动奖分10分;2022年12月、2023年1至4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每月分别获劳动奖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4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一人犯数罪、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孔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严孔泽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