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颜浩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06: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8号

 

  罪犯颜浩,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2年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8)湘0124刑初8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2019年9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0年的服刑期间有三次扣教育改造分的违规现象,2020年2月19日晚与监舍服刑人员发生争吵,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0年7月7日在车间动手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0年10月30日,在车间被打,颜浩还手,扣教育改造分40分;2021年2月27日该犯在车间动手打架,扣考核分30分;2021年5月8日下午14点50分左右,在生产车间劳作时,罪犯任文责怪罪犯颜浩质量差,两人发生争执,罪犯任文绕过机位动手打颜浩,罪犯颜浩还手扣考核分30分;2021年6月26日罪犯颜浩、李雪刚下午在车间,因生产问题发生争执,导致打架扣考核分30分;2022年1月与他犯发生争执扣考核分5分;2023年3月动手打人扣考核分5分;该犯在2022年1月至5月、7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14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4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四次前科,系累犯,属于特定从严对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多次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颜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