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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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20: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6号

 

  罪犯杨灿,男,1993年3月7日出生,侗族,初中肄业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原缴纳3000元)。责令被告人杨灿、贾贵基、王振明、郁慧、喻兵兵共同退赔被害人胡蓉、冯海飞、刘念、熊福兵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46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因被告人杨灿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湘01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3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灿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2年度的服刑改造中,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6月至2023年2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奖励分150分;在2022年2月、3月、5月、2023年3月至7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4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88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1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331.98元,应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杨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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