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昌圆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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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21: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3号

 

  罪犯杨昌圆,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昌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湘01刑终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1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昌圆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4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圆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杨昌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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