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辉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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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23: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2号

 

  罪犯杨辉品,男,1985年3月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辉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缴纳1000元,此次缴纳14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2015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14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31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6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辉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0年9月、2021年4至5月、10至12月、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459分;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3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且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辉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杨辉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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