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3号
罪犯杨军,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娄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娄星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判处杨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6000元,本次缴纳5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2016年6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7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重大违纪1次,即2020年12月29日该犯委托他人从监外购买捎带香烟、槟榔等物品被扣监管改造分300分,2021年调入我监区服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10月、2023年1月、2023年5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0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纪,且有犯罪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同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