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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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25: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8号

 

  罪犯杨龙,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3000元);对被告人杨龙的违法所得1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执行期间原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2018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42分;2022年8月、9月、11月、12月、2023年3月-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7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杨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仅147元,低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2000元。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杨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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