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4号
罪犯杨帅,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011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杨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次已缴纳)。二、对被害单位长沙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的被盗财物损失,责令由被告人杨帅及其同案犯共同退赔(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3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3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杨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