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望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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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30: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9号

 

  罪犯杨望雄,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望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完毕)。被告人杨望雄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30年12月22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望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3月、9月至11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4月、12月至2023年7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且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0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2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望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杨望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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