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9号
罪犯杨展,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8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被告人杨展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湘01刑终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2017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4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1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年度罪犯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经省监狱管理局审定,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12月、2023年1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8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4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且在本次考核评周期内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杨展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