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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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37: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4号

 

  罪犯姚龙,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9年3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06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万元,本次缴纳三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湘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2017年7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4月、5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12分,但有两次劳动改造扣分现象:2022年9月作为车间线长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0元,扣5分;2023年6月23日作为质检人员在车间未正确履行职责,扣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3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劳动改造中的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系原判刑期十三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姚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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