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4号
罪犯姚卫兵,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湘06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卫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宣判后,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湘06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2017年8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9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卫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1年、2022年度的改造中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考核分10分;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二级,2022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分10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二级,2022年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考核分10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7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2023年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获考核分10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2023年7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获考核分1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3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21年、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卫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姚卫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