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建苹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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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7:39:4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9号

 

  罪犯叶建苹,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湘04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建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叶建苹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湘04刑终6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建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1-12月、2023年2-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6分;2023年5月、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39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建苹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7日

附:罪犯叶建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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