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7号
罪犯易兵,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后12月18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13日刑满获释。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2021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1级,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3月至10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79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易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易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