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杰英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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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09:02: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3号

 

  罪犯易杰英,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7年5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湘02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杰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对被告人易杰英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201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杰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3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5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9次,并余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易杰英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杰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易杰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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