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6号
罪犯易岳林,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岳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易岳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2014年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第3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8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岳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有二次违规扣分现象:2020年6月7日与同犯周常喜因生产安排发生争执推拉,扣20分,在2023年1月30日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物品(挖耳勺),扣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1月至3月、5月、7月、2023年3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7次,并余2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四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情形,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岳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易岳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