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殷楚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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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09:18: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4号

 

  罪犯殷楚荣,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7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楚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殷楚荣退赔被害人代金丽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二千元)。被告人殷楚荣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湘01刑终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楚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2023年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5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3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殷楚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392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8000元。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楚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殷楚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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