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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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09:20: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5号

 

  罪犯尹毅,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0623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所诈骗款项610634元(在二审审理期间退赔50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被告人尹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湘06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2020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2月28日生活物品不按规定摆放扣教育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3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在狱内消费月均228.9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尹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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