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5号
罪犯游贵祥,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湘1129刑初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贵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次缴纳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元(本次缴纳1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11刑终671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杨祖敏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202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游贵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4分。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4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38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遵守监规纪律,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三次劳动任务未完成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对其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贵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游贵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