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1号
罪犯余佳祥,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湘06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佳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1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34年1月16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佳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152分,在2023年4月被监狱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得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虽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但自入监后无汇款,月均消费221.8元,通过劳动报酬缴纳财产刑1400元,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对其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佳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余佳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