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5号
罪犯詹庆丰,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5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庆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詹庆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詹庆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7月,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每月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3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庆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詹庆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