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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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09:56: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0号

 

  罪犯张迪,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湘0105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已缴纳44000元),被告人张迪退赔单红春经济损失人民币1996000元,退赔彭苏苏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本次缴纳56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201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9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9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2022年评为监狱级罪犯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获加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全年、2023年1-7月劳动定级为2类1级,当月能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计加劳动改造分22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522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退赔56000元。鉴于其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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