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国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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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09:58: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1号

 

  罪犯张国生,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闽侯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追缴被告人张国生违法所得160000元(原判时已退缴50000元,本次交5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国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2月至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三级,2022年6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8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2023年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近两年月均消费377.35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国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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