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9号
罪犯张海军,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海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3年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2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海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