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8号
罪犯张龙,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普宜镇。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7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2014年7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8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7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严重违规行为,即:2019年2月24日晚该犯持械打同犯陈启明,扣教育改造分100分。在此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进步,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1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且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近两年的月均消费仅85元,低于最低消费200元。该犯于2019年11月突发精神异常,经医院诊断患1.精神分裂症;2.腔隙性脑梗塞;3.高血压3级高危组;4.高脂血症;现一直在省局三医院精神病监区接受治疗。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