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3号
罪犯张启恕,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竹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湘0111刑初8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启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3000元),追缴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财物,返还被害人(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张启恕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7)湘01刑终1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2018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启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11月和2023年2月至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6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启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近两年月均消费为280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刑2000元。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启恕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