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7号
罪犯张淑望,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7月3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6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淑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原缴纳15000元,本次缴纳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33年3月22日止,201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淑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定级为1类3级,2022年1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7%,获得劳动加分8分;2022年2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3.1%,获得劳动加分8分;2022年3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3.1%,获得劳动加分8分;2022年4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9.4%,获得劳动加分8分;2022年5月至8月和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4分,以上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淑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且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系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淑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淑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