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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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07: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1号

 

  罪犯张伟,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58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伟的定罪量刑部分;张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15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30年9月13日止,201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和辅助生产岗位劳动中,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8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2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有吸毒史,且犯数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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