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卫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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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10: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7号

 

  罪犯张卫,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楼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原已缴纳83000元,本次缴纳117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2015年5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5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7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卫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3月20日,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4月30日,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改造表现较好,上述每月劳动改造分加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1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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