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文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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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11: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6号

 

  罪犯张文胜,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31年4月2日止,201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3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文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8月、10-11月、2023年2月、5-7月劳动定级为1类2级,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14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张文胜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运输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呈报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文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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