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小宝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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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13: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9号

 

  罪犯张小宝,男,199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瓮江镇。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小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3月至8月、11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12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邀集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当属主犯。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宝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小宝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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