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小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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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14: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4号

 

  罪犯张小梅,女,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0103刑初6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次缴纳24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款项折抵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小梅违法所得人民币2217560.31元,用以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202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小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0分;2022年3月、5-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分别加考核分15分;2022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2分;2023年1-2月、4月、6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加考核分8分;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7日

附:罪犯张小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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