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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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15: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6号

 

  罪犯张雄,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7)湘0104刑初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雄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案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湘01刑终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2018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8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雄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1年、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从事非直接生产岗位,劳动级别为三类1级,共获奖励分19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7次,并余3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21年、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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