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云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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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17: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1号

 

  罪犯张云涛,男,1991年7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砚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湘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云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34年10月12日止,2021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云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5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31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年度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运输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云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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