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运礼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6 10:18:0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9号

 

  罪犯张运礼,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181刑初1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运礼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湘01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202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运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2023年6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1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运礼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运礼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