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8号
罪犯张芝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5年1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月13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芝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15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19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7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芝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3月-12月、2023年1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6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张芝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有前科,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芝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张芝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