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1号
罪犯赵德新,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5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德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0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201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德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1月至4月,均能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奖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8次,并余5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现已交付执行满四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赵德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