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5号
罪犯赵剑峰,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1126刑初5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剑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剑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湘11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202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剑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8月、2023年4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2023年5月至7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3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92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2次,并余3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剑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赵剑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